宜昌富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28财保26号 申请人: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廪君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573700063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超,湖北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申请人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公司)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宜昌**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750000元(开户行: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磨市支行;开户名:**;账号:62×××67)予以冻结。申请人宜昌**公司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作为本案担保(保险单号:PZDM202142050000000210;责任限额:2750000元),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已经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750000元(开户行: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磨市支行;开户名:**;账号:62×××67)予以冻结。冻结期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895元,由申请人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淑芬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