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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财保305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科技工业园C***大道9号之一厂房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84704924Q。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建沙路东一街区28号一栋一层众创空间K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5ENUA2A。 负责人:**。 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2503-2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682595。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48459.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2023年6月15日,佛山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资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48459.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62.3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