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鸿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俊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82民初711之二号
原告: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航空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丹(特别授权),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鹏飞(特别授权),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俊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山县古夫镇香溪大道37-01-3602号。
法定代表人:聂华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俊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30元,减半收取41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北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小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舒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