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俊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俊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26执8号之八
被执行人:湖北俊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914752694,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吴铺镇街42号。
法定代表人:聂华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俊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北俊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7×××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3169.1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戴太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奇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