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鄂0626执799号
湖北俊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与程洪云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626民初1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O二O年七月七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申请人程洪云工资29600元;
二、承担案件诉讼费270元、执行费348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
账号:18×××15
特此通知
执行员 戴太俊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清政
联系人:戴太俊联系电话:0710-5814197
本院地址:保康县城关镇清溪路583号邮编:4416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