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26执异2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保康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保康县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康县城关镇迎宾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67881523169。
法定代表人:黄远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甘本权,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
被执行人:湖北俊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区房地产交易市场(西陵区)城东大道54-2-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914752694。
法定代表人:聂华俊,该公司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甘本权与被执行人湖北俊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佳建筑公司)、孟凡驹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保康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康国投公司)对本院向其送达执行裁定书和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作出(2020)鄂0626执异11号民事裁定书。保康国投公司对该裁定不服申请复议,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鄂06执复1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20)鄂0626执异11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重新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保康国投公司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0)鄂0626执606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事实与理由:保康法院作出的(2019)鄂0626财保44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鄂0626执606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确定的责任主体有误,异议人不是歇马镇九路寨村集中安置点建设工程款的支付主体,根据鄂政办发(2016)19号、保政函(2016)48号文件规定及保康县精准扶贫作战指挥部《关于印发保康县2016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计划的通知》精神,承接我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实施主体是保康县住房投资有限公司,即歇马镇九路寨村集中安置点建设工程款的支付主体,并非是异议人;同时,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法院无权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精神,人民法院不得对本案财政性资金采取强制措施,保康县住房投资有限公司系依照规定负责承接资金,并按批示履行拨付职责,其并无所有权与决定权。故此,恳请法院撤销(2020)鄂0626执606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
本院查明,申请人甘本权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保康县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现变更为保康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拨付给被申请人歇马镇九路寨村集中安置点的建设工程款21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甘本权以其妻子刘明娥购买的设备编号为VLGE607FTK0600542、设备型号E675F履带式液压挖掘机一台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于当日作出(2019)鄂0626财保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保康县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应拨付被申请人湖北俊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歇马镇九路寨村集中安置点建设工程款2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19年12月17日零时起至2020年12月16日24时止。冻结期间,被申请人湖北俊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得对冻结的资金进行处分或设定权利负担;二、对申请人甘本权提供担保的刘明娥购买的设备编号为VLGE607FTK0600542、设备型号E675F履带式液压挖掘机一台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即自2019年12月17日零时起至2020年12月16日24时止。扣押期间,该挖掘机交由甘本权与刘明娥保管、使用,甘本权、刘明娥不得转让、变卖该被扣押财产,不得对被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当日,向异议人保康国投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异议人协助执行对其应拨付给俊佳建筑公司的歇马镇九路寨村集中安置点建设工程款21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内不得支付以上款项,并附(2019)鄂0626财保44号民事裁定书。2020年1月9日,甘本权与俊佳建筑公司、孟凡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鄂0626民初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甘本权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5月8日,保康县住房投资有限公司向俊佳建筑公司汇款250200元,付款用途备注为歇马易迁款。2020年7月31日,本院向保康国投公司发出(2020)鄂0626执606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要求保康国投公司在收到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209582元,并按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将该款交存本院。同时告知了逾期拒不追回,本院将裁定该单位在擅自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保康国投公司对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另查明,保康国投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1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67881523169,住所保康县城关镇迎宾路69号,经营范围:管理县级城建资金,开发银行贷款的借、用、管、还,在县政府授权范围内,经营国有资产,基础设施投资,代表县政府管理土地收购储备资金(资产),中小企业及三农产业融资、委贷、信用评估服务;建筑安装、交通运输。法定代表人:黄远国。保康县住房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1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6352332359K,住所保康县,经营范围:对房地产业的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城乡一体化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基础建设、扶贫开发、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利建设、农业产业化投资、工业园区建设等等。法定代表人:黄远国。根据保康县政府保政函(2016)48号函,保康县政府指定保康县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为保康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县级实施主体。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保康国投公司和保康县住房投资有限公司是两个不同的市场主体,保康县政府指定保康县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为保康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县级实施主体,保康国投公司不是该项工作的实施主体,保康县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俊佳建筑公司汇款250200元(歇马易迁款),并非保康国投公司向俊佳建筑公司支付歇马镇九路寨村集中安置点建设工程款,故保康国投公司申请撤销本院(2020)鄂0626执606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0)鄂0626执606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黄立华
审判员 王兴菊
审判员 梁东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尚宗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