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24民初876号
原告:**,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襄阳七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南漳县***普陀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74176834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俊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吴铺镇街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9147526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襄阳七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俊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