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澳一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4民初1051号 原告:牡丹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平安街西六条路建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澳一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10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牡丹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澳一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5月5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原告不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