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1002执恢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平安街西六条路建工大厦2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江南卧龙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负责人。 执行担保人:牡丹江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住所地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江南卧龙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分别对执行担保人牡丹江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所有,登记在原牡丹江市就业局名下的位于牡丹江市西安区文化局综合楼分别为:3幢000102号、产权证号为牡房权证西安区字第2××8号、丘(地)号为360-480-2-3、面积20.65平方米;3幢000103号、产权证号为牡房权证西安区字第2××3号、丘(地)号为360-480-2-3、面积21.55平方米;3幢000104号、产权证号为牡房权证西安区字第2××9号、丘(地)号为360-480-2-3、面积28.02平方米;3幢000105号、产权证号为牡房权证西安区字第2××4号、丘(地)号为360-480-2-3、面积21.55平方米;3幢000106号、产权证号为牡房权证西安区字第2××5号、丘(地)号为360-480-2-3、面积49.80平方米的五处仓储(车库)房屋,依法在淘宝网上公开进行了拍卖。2023年4月4日买受人牡丹江市妇幼保健院分别以人民币136933元、142899元、185801元、142899元、313661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执行担保人牡丹江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所有,登记在原牡丹江市就业局名下的位于牡丹江市西安区文化局综合楼分别为:3幢000102号、产权证号为牡房权证西安区字第2××8号、丘(地)号为360-480-2-3、面积20.65平方米;3幢000103号、产权证号为牡房权证西安区字第2××3号、丘(地)号为360-480-2-3、面积21.55平方米;3幢000104号、产权证号为牡房权证西安区字第2××9号、丘(地)号为360-480-2-3、面积28.02平方米;3幢000105号、产权证号为牡房权证西安区字第2××4号、丘(地)号为360-480-2-3、面积21.55平方米;3幢000106号、产权证号为牡房权证西安区字第2××5号、丘(地)号为360-480-2-3、面积49.80平方米的五处仓储(车库)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牡丹江市妇幼保健院所有。该仓储(车库)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牡丹江市妇幼保健院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牡丹江市妇幼保健院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房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