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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瑞园林江苏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183执2252号 申请执行人景瑞园林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谷平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1年4月20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申请执行人景瑞园林江苏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183民初49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2万元为基础,从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人民币7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2018年8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传票等执行材料。 二、2018年8月8日、11月24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人民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句容市华阳镇××(××)××底层门市(证号:xxxxxxxxx),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8月8日、11月24日,本院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工商、购物地址、公积金、地税、户籍、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上述“总对总”中所查的不动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执行人员去句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位于句容市华阳镇××(××)××底层门市商业不动产(证号:xxxxxxx)。该不动产已被本院(2018)苏1183执109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于2018年9月25日裁定归买受人**所有。拍卖最高价为225万元,因上述房产已设定抵押,抵押金额250万元,拍卖款不足以清偿抵押权,故本案未参与分配。另查,被执行人无其他房产登记。 四、本案履行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五、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18年11月29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作终本谈话,告知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句容市人民法院不动产查询人员列表,句容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财产查询反馈总表,(2018)苏1183执1090号网拍成交确认书,(2018)苏1183执109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失信被执行人通知书,终本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183民初4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琴 审判员 曾 旎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