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2676号
原告:贵州正合可来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南白镇宝峰村(苟江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573313143C。
法定代表人:胡正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英,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天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179号1幢4层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8969918T。
法定代表人:龚小梅。
被告:**包,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住织金县。
原告贵州正合可来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天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贵州正合可来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天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正合可来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6.00元,由原告贵州正合可来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兴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静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