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4457号
原告:四川金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威远县严陵镇锦绣路7号。
法定代表人:周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才,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179号1幢4层24号。
法定代表人:龚小梅,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金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天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金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金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四川金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诚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贾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