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首高石业有限公司、四川天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24民初2766号
原告:重庆首高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办事处双福新区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0491790XR。
法定代表人:苏良埔,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该公司经办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含卿,四川威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179号1幢4层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8969918T。
法定代表人:龚小梅,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威远县凤翔中学,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川威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922731606348D。
法定代表人:陈召彬,校长。
被告:陈林,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住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四川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首高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衡建司)、威远县凤翔中学、陈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天衡建司系威远县凤翔中学《景观工程》的中标单位。因该工程需要花岗石材料。2018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天衡建司签订了《石材购销合同》,约定了产品规格型号、单价、数量等。之后天衡建司又将该工程实际转包给被告陈林。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也陆续给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847060.38元。现天衡建司与陈林以工程发包方威远县凤翔中学未按时支付工程款为由拖欠原告货款至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购销合同的相对方为天衡建司。原告与被告天衡建司签订的《石材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本案原告与被告天衡建司已约定了管辖,应从其约定。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黄雪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黄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