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202民初1266号之一
原告:西藏达拉斯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新教武场综合市场院内45栋21、22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查里达,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穷,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179号1幢4层2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天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滨河大道西侧雅喜阳光花园南49栋3号。
负责人:***。
被告:日喀则市教育局(日喀则市体育局),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山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达娃**,系该局负责人。
原告西藏达拉斯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天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日喀则市教育局(日喀则市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西藏达拉斯门窗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日喀则市教育局(日喀则市体育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达拉斯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达拉斯门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日喀则市教育局(日喀则市体育局)起诉。
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 ***达
审判员 雷 昊
审判员 李 艳 玲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