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达拉斯门窗有限公司、四川天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202民初1266号之一 原告:西藏达拉斯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新教武场综合市场院内45栋21、22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查里达,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穷,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179号1幢4层2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天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滨河大道西侧雅喜阳光花园南49栋3号。 负责人:***。 被告:日喀则市教育局(日喀则市体育局),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山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达娃**,系该局负责人。 原告西藏达拉斯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天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日喀则市教育局(日喀则市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西藏达拉斯门窗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日喀则市教育局(日喀则市体育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达拉斯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达拉斯门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日喀则市教育局(日喀则市体育局)起诉。 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 ***达 审判员 雷  昊 审判员 李 艳 玲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