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202财保10号
申请人:日喀则同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乡***。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天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179号1幢4层24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天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日喀则同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天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开户账号×××及被申请人四川天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分行山东路支行开户账号×××内存款2,684,337.24元(大写:贰佰陆拾捌万肆仟叁佰叁拾柒元贰角肆分)。申请人日喀则同盛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喀则市珠峰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天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开户账号×××及被申请人四川天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喀则分行山东路支行开户账号×××内存款2,684,337.24元(大写:贰佰陆拾捌万肆仟叁佰叁拾柒元贰角肆分)。
冻结期限为1年,即从实际冻结之日起至2024年4月26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日喀则同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扎西次仁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次***
书 记 员 拉巴潘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