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乡友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乡友建设有限公司、湖北海丰渔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323执69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乡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安福寺镇花园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海丰渔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邓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乡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海丰渔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可供执行线索,本院也以职权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住房、车辆及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644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南金俭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全照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