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03民初1455号
原告:攀枝花攀煤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龙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6959000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永捷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滨江路一段29号附36号2栋1层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105253352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攀枝花攀煤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永捷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攀枝花攀煤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攀枝花攀煤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安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