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05民初924号
原告:宜昌龙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506605993,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凌云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崔守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宜昌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君临天下16A栋3单元1层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500302833。
法定代表人:戴泽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昌龙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宜昌龙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昌龙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方向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