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81民初1379号
原告:石首市祥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石首市笔架山办事处建设路125-2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9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首市祥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首市祥强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首市祥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揭 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