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81民初289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昌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君临天下16A#楼3**1层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5003028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北智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临港新区疏港大道与通港大道交汇处(长江物流园A栋1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MA49AE7T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智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鄂0581民初2892号民事裁定书,对宜昌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在中交二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采取了冻结措施。现宜昌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冻结的银行存款已经足额为由,申请解除其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智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数额为460万元,因冻结的银行存款已经足额,其他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宜昌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交二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6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宜昌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号1320********)、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8201********)的银行存款46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