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智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宜昌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81民初289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智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临港新区疏港大道与通港大道交汇处(长江物流园A栋1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MA49AE7T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宜昌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君临天下16A#楼3**1层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5003028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智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鄂0581民初2892号民事裁定书,对宜昌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1735××××7753账户的存款按金额460万元采取了冻结措施。现湖北智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申请对该账户部分资金予以解除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智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部分冻结金额,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宜昌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1735××××7753账户的已冻结存款以金额220万元为限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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