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智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宜昌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81民初2892号 申请人:湖北智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临港新区疏港大道与通港大道交汇处(长江物流园A栋1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MA49AE7T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宜昌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君临天下16A#楼3**1层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5003028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申请人)湖北智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被申请人)宜昌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6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31323318182021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昌睿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00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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