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高新区鑫起点舞蹈用品店、宜昌市百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民终28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高新区鑫起点舞蹈用品店,住所地湖北省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城东大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0MA49U39X1B。
经营者:李德姣,女,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市百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城东大道**(泰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4625062G。
法定代表人:康喜华,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一冶科技大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75556。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中国一冶科技大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145695494。
法定代表人:易新虎,公司党委书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秭归县茅坪镇桔颂路**-2-205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60675616G。
法定代表人:周功宇,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宜昌高新区鑫起点舞蹈用品店因与被上诉人宜昌市百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21)鄂0591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宜昌高新区鑫起点舞蹈用品店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宜昌高新区鑫起点舞蹈用品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继雄
审判员  曹 斌
审判员  聂丽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