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高新区开羽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宜昌市百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民初1227号
原告:宜昌高新区开羽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城东大道21号(泰富广场一期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YJDP6F。
法定代表人:翟申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绍民,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百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城东大道21号(泰富大厦A座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4625062G。
法定代表人:康喜华。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楼一冶科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75556。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
被告:武汉市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1幢(中国一冶科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145695494。
法定代表人:易新虎。
被告:湖北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秭归县茅坪镇桔颂路26号-2-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60675616G。
法定代表人:周功宇。
原告宜昌高新区开羽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百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宜昌高新区开羽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宜昌高新区开羽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