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高新区鑫起点舞蹈用品店、宜昌市百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591民初1233号
原告:宜昌高新区鑫起点舞蹈用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0MA49U39X1B,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城东大道21号2号楼1楼。
经营者:李德姣,女,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绍民,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百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4625062G,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城东大道21号(泰富大厦A座4楼)。
法定代表人:康喜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群,湖北钧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75556,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展,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炎方,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145695494,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1幢(中国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易新虎,该公司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展,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炎方,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60675616G,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桔颂路26号-2-205。
法定代表人:周功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泽坤,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宜昌高新区鑫起点舞蹈用品店(以下简称鑫起点舞蹈用品店)与被告宜昌市百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泰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冶集团公司)、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一冶公司)、湖北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瑞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起点舞蹈用品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绍民、被告百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群、一冶集团公司和武汉一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展、邓炎方、宇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泽坤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鑫起点舞蹈用品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322元(2020年5月至11月期间六个半月的房租,6665元/月×6.5个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原告与被告百泰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百泰公司开发建设的宜昌市泰富大厦一期商业一层约135.57平方米房屋经营舞蹈用品,原告按期交纳租金。2020年1月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原告停止经营,2020年5月恢复经营。泰富广场系被告一冶集团公司、武汉一冶公司承包施工,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泰富广场外墙存在墙砖空鼓、脱落等安全隐患,需要修复,存在过错,一冶集团公司、武汉一冶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宇瑞公司实际施工。宇瑞公司在泰富广场外围设置围挡、搭建脚手架等建筑设施进行施工,导致进出经营场所的通道明显受阻,通道识别困难且实际进出距离较以前变长,施工搭建的跳板经常掉落粉尘,未完全做好安全防护,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粉尘,使得商户周围环境质量下降,周边人员减少,影响商户生意,施工期间导致原本醒目的广告标志也被搭建的脚手架包围,对商户的采光、日照产生影响,施工单位又人为延误工期,致施工持续数月之久,外墙修复施工行为对原告的经营产生巨大影响,不仅没有收入,还要承担房租及物业费。百泰公司作为原告经营房屋的产权人、出租人,负有保证原告安全经营的义务,百泰公司在明知租赁物外墙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出租,应与其余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百泰公司辩称,1.百泰公司提供给原告的房屋在泰富广场商业区一楼,维修外墙砖脱落部分在四楼以上的住宅区,百泰公司出租给原告的房屋并无质量问题,不应承担违约责任。2.百泰公司因外墙脱落已起诉泰富广场原施工单位一冶集团公司和武汉一冶公司承担修缮义务,生效判决已判令二被告履行,百泰公司未参与修缮,也不属修缮义务人。3.在外墙维修过程中,原告是否产生经营损失、损失数额、是否与外墙维修存在因果关系均应举证证明。百泰公司既未对租赁合同违约,也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一冶集团公司辩称,1.原告诉称侵害的是经营权,经营损失才是侵权之诉保护的利益,但原告主张的是2020年5月16日之后的租金损失,该租金应通过合同之诉调整,且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5民终1682号民事判决书对于承租人要求百泰公司减免2020年5月16日后租金的请求予以了驳回,原告在侵权之诉中以租金为标准主张损害后果缺乏证据。2.一冶集团公司均是按照建管部门的要求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原告作为房屋修缮后的受益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一冶集团公司未对原告实施侵害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3.原告主张的损失是2020年5月至11月期间承租百泰公司房屋的租金,但该期间原告都在正常使用案涉房屋,不存在损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武汉一冶公司的答辩意见同一冶集团公司。
被告宇瑞公司辩称,宇瑞公司进场施工是经法院决定,且进场施工后,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设计图纸、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施工方案是经建管部门认可的专家组论证并取得论证报告的,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鑫起点舞蹈用品店与百泰公司的承租事实
2017年2月20日,鑫起点舞蹈用品店与百泰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承租百泰公司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商业一层约135.57平方米的房屋经营舞蹈用品等,租赁期自2017年2月20日至2022年2月19日,租金每年环比递增,其中2020年2月11日至2021年2月10日期间的月租金为6666.35元。双方在违约责任中约定“房屋本身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影响正常经营的”,鑫起点舞蹈用品店有权要求百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百泰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武汉一冶公司外墙维修诉讼和执行情况
2018年10月27日,因泰富广场外墙砖脱落并造成行人受伤及车辆损毁,百泰公司对外墙脱落的饰面砖进行清理后,与武汉一冶公司协商彻底解决外墙砖遗留问题,未果。2019年4月1日,百泰公司向本院起诉一冶集团公司、武汉一冶公司,以二公司是泰富广场1、2号楼的施工方,其承包施工的外墙砖多处出现空鼓现象、存在随时脱落的风险、工程项目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二公司承担继续维修义务并赔偿损失,本院作出(2019)鄂0591民初368号民事判决后,一冶集团公司和武汉一冶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经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2019年11月8日,双方达成(2019)鄂05民终2761号调解书协议:一冶集团公司、武汉一冶公司立即返工、修理泰富广场1、2号楼全部外墙砖及防水,消除外墙砖空鼓、脱落的安全隐患,并就维修部分依法承担保修责任等。
2020年1月10日,百泰公司就2761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裁定一冶集团公司、武汉一冶公司立即对泰富广场1、2号楼剩余全部外墙砖予以铲除,外墙砖铲除部分防水予以返修,并以同等色调油漆修复外墙砖铲除部分。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一冶集团公司和武汉一冶公司暂时难以组织人员到宜昌施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勘察现场,发现泰富广场1、2号楼剩余的外墙砖随时有脱落的可能,严重威胁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情况紧急,本院向社会公开招募有相关施工资质的企业后,2020年5月15日,本院决定由宇瑞公司进场施工,并向宇瑞公司发《通知书》。
三、宇瑞公司维修施工情况
2020年5月17日宇瑞公司进场施工,对泰富广场1、2号楼外墙面修整工程搭建了安全防护棚,留有安全通道和1个出入口满足车辆、人员通行,并经专家和监理单位对该安全防护施工方案进行了专家论证,7月1日在安全防护棚一侧又补开2个出入口方便人员进出,鑫起点舞蹈用品店门口即有出入口。武汉一冶公司派员负责施工现场和安全监管。施工完毕后,2020年12月10日拆除全部架体。泰富广场1-4楼外墙为玻璃幕墙,不在维修范围,维修的是5楼以上外墙砖。
四、其他事实
1.2020年5月初鑫起点舞蹈用品店复工,一直使用房屋至2021年4月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已向百泰公司支付承租期间的全部租金。
2.(2021)鄂0591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宇瑞公司虽欠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宇瑞公司辩称施工许可证是对合同金额在30万以上的外立面改造工程才发放,由于宇瑞公司是应法院通知施工,与一冶集团公司和武汉一冶公司未签订合同,且施工金额是据实结算,致未能取得施工许可证,该辩称意见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百泰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武汉一冶公司、宇瑞公司因泰富广场外墙修复施工行为应否对原告鑫起点舞蹈用品店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1.原告与百泰公司是租赁合同关系,百泰公司2017年2月将泰富广场一楼的租赁房屋交付给原告,2018年10月泰富广场五楼以上外墙砖发生脱落,百泰公司交付给原告的房屋本身并不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发生外墙砖脱落后,百泰公司已及时清理并起诉承建方全面修缮,况且交付的房屋是否存在质量瑕疵,双方应在租赁合同关系中进行处理,原告据此主张百泰公司有侵权过错不符合法律规定,百泰公司在案涉施工中并不是施工行为人,未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原告要求百泰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2.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仅要有行为,有受害人的损害,还要看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具备这三个要件,才构成侵权责任。一冶集团公司、武汉一冶公司施工质量确实存在问题,才有生效判决确定二被告履行维修义务,但二公司的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并非对原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宇瑞公司应法院通知替代二公司对案涉外墙进行维修,泰富广场附近行人、车辆较多,为防止外墙砖高空坠落,宇瑞公司制定了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确定,有监理单位全程参与施工,其在泰富广场楼栋附近搭设安全防护棚,是充分考虑了高层外墙砖进行修复时可能造成的安全影响,而采取的控制措施,并为减少施工对居民出行带来的不便及影响,在安全防护棚开设了三个安全通道出入口,行人、车辆在安全通道内均能通行和出入,宇瑞公司搭设安全防护棚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宇瑞公司对其在施工时未能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了合理解释,且宇瑞公司是否缺乏施工许可证,与侵权行为并无关联性。原告对宇瑞公司在施工中是否产生足以侵害其民事权益的噪音、粉尘、采光和日照均未举证证明,不能证实宇瑞公司实施了相关侵权行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三被告公司对原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宇瑞公司施工期间,原告一直在使用、经营承租房屋,宇瑞公司的施工行为未导致原告无法经营承租场所的损害后果,原告也未提交宇瑞公司施工期间是否产生经营性收益减少及该减少与施工之间存在关联性的证据,损害结果应是一种损害事实,原告以2020年5月至11月期间应交房屋租金作为损害事实来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对原告主张租金为其被侵权损害后果的意见不予采纳。宇瑞公司的施工行为虽然确实会对承租泰富广场房屋经营者的道路顺畅、出入方便等经营、使用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宇瑞公司外墙修复施工是为了消除外墙砖可能高空坠落的安全隐患,保障公共区域的安全,原告对宇瑞公司的施工行为应给予适度的理解和包容,不能以此作为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宜昌高新区鑫起点舞蹈用品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2元(已减半),由宜昌高新区鑫起点舞蹈用品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