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民初1226号
原告:***,女,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绍民,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百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城东大道21号(泰富大厦A座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4625062G。
法定代表人:康喜华。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楼一冶科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75556。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
被告:武汉市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1幢(中国一冶科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145695494。
法定代表人:易新虎。
被告:湖北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秭归县茅坪镇桔颂路26号-2-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60675616G。
法定代表人:周功宇。
原告***与被告宜昌市百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