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7400号之一
原告:湖北七环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14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郐**,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道马池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光谷大道110号当代国际花园5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7年8月14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江汉区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湖北七环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入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审理。221年7月30日,原告湖北七环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七环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七环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102元,减半收取7051元,由原告湖北七环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