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七环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七环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执保1545号 原告:湖北七环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昕,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信义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广从三路****v> 法定代表人:**灶。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七环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七环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广州**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807173.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由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七环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广州**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807173.6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上述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3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 亮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