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特757号
申请人:广东**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创街11号(自编号T5)1513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七环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14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广东**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七环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环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11598号裁仲裁裁决(以下简称案涉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申请请求,撤销案涉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一、**公司、七环公司、日照市鑫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旺公司)三方并无签订仲裁协议。案涉仲裁裁决把鑫旺公司支付给**公司的50万元工程款返还给七环公司,仲裁主体错误,没有法律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无***此款项。二、合作期间七环公司随意停止投资,违约在先,在七环公司提出终止合作且达成和解约定后,七环公司又按原《合作协议》与《和解约定》双重标准,来主张巨额利息收益,出尔反尔,还要**公司来承担其诉讼费用,其行为破坏当地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三、仲裁期间**公司只提供了利己的证据,没有提供双方工作往来邮件,隐瞒了双方合作过程的真相,即双方合作的4个项目已经开工,但其中有2个项目因七环公司的投资款没到位,而被迫烂尾的事实。七环公司故意隐瞒了证据,误导了司法机关,影响了**裁决,错误地冻结了申请人的财产数额,导致**损失惨重。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公司的申请请求。
七环公司辩称,一、本案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根据《合作协议》第八条约定:“未尽事宜本着协商解决,实施过程协商不成的,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情形,应认定仲裁条款有效。二、广州仲裁委员会对本案130万元投资款返还事项有权处理。**公司已在仲裁过程中承认七环公司已出资130万元事实,即承认鑫旺公司代七环公司支付50万元属于《合作协议》的投资款,广州仲裁委员会对该款项作出处理并未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三、**公司在***中多次承认七环公司已支付130万元的事实,且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现却提出撤销仲裁裁决与前述陈述不符。四、**公司主张七环公司隐瞒影响**裁决的证据不足。**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足的败诉责任。综上,案涉仲裁裁决公平合理,**公司主张依法无据。
经审查查明:2021年7月30日,广州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七环公司作为申请人,**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的合作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21)穗仲案字第11598号。2021年12月14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案涉仲裁案件。2022年3月1日,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案涉仲裁裁决。
2022年6月23日,**公司提起本案申请。
经查,案涉仲裁案件系七环公司依据该仲裁条款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裁决七环公司向**公司返还投资款667437.04元及利息等。案涉仲裁裁决仲裁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公司已向七环公司返还了投资款632562.96元,按照解除合同的和解约定,**公司应足额向七环公司返还投资本金,但**公司尚欠七环公司667437.04元投资款本金,**公司应予返还。据此,裁决**公司向七环公司返还投资款667487.04元等。
本院认为,本案为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公司关于没有仲裁协议的申请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公司与七环公司于2013年12月21日签订的《工程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其中第八条约定,“未尽事宜本着协商解决,实施过程协商不成的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条款有明确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依据上述规定,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公司称其后变更约定上述框架协议已终止履行,但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就争议条款进行变更约定,七环公司依据该条款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公司申请书中所称案涉仲裁裁决将鑫旺公司支付予**公司的50万元工程款返还予七环公司,经核,**公司该主张与案涉仲裁裁决内容即裁决项并不相符,以此为由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存在枉法裁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本案中,**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有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案涉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公司申请称七环公司隐瞒证据误导司法机关,影响**裁决的问题。本案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事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事由相同,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所解释的隐瞒证据的情形,可以参照适用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该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本案中,**公司主张七环公司仅提供利己证据未提供双方往来邮件、隐瞒双方合作过程的真相等,从其在仲裁过程中的举证情况以及***对其抗辩意见的认定情况来看,其主张并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因此,**公司该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公司关于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行为与相应责任问题,属于***对案件的实体处理意见,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撤销的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以不属***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本院对此不予审查。至于**公司申请称七环公司申请保全错误导致**公司经济损失,不属本案审查范畴,**公司应另循合法途径救济。
关于案涉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经查,涉案裁决涉及的是**公司和七环公司平等主体之间因合作合同引发的民事纠纷,该裁决与我国善良风俗、***则、正义观念及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没有关联,申请人认为案涉裁决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东**网络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东**网络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