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信能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金航峰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诚信能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583号
原告:北京金航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南大红门路8、12号。
法定代表人:耿海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诚信能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9号902、903(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金槊。
原告北京金航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诚信能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过调解,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一致协议,原告北京金航峰商贸有限公司称已收到被告支付款项17414.89元,其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金航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英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海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