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31827号
原告:北京三盈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四区3号楼5层09室。
法定代表人:陈雨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辉,北京乾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诚信能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9号902、903(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金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三盈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诚信能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三盈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北京诚信能环科技有限公司已按协议支付了货款,现原告北京三盈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三盈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北京三盈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梁 英
书 记 员 米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