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速建脚手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恒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5392号之一
原告:无锡速建脚手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6967240300,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锡港西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钱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83524718K,住所地镇江市智慧大道689号丁卯五金电器城西5幢1614-1620。
法定代表人:李晓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速建脚手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建公司)与被告江苏恒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速建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速建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速建脚手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保全费720元,二项合计1405元,由原告无锡速建脚手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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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谢 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洪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