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民初1269号
原告:***,男,1966年8月6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江苏恒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83524718K,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花山弯********。
法定代表人:李小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恒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恒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臧 委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胥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