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恒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送变电有限公司、无锡宏益混凝土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5民初6635号 申请人:无锡宏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黄土塘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恒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花山湾********。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省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京市和燕路**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宏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恒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送变电有限公司价值1212949.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恒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送变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1294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