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3335财保2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现住陕西省安县米粮镇。
被申请人:四川省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统一信用代码:915100000921295057,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58号。
申请人马庆仁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于2022年3月15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在200000元的范围内),申请人马庆仁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庆仁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四川省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锦城支行的银行账号(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保全费1520元,由申请人马庆仁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苏德西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泽仁拥忠
书记员泽仁翁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