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24民初774号
原告:**,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原告:***,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淑,女,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系原告***妻子。
被告:四川省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58号1栋14楼1414号。
法定代表人:晏光恒,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冬玲,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第三人:柳明达,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光飞,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耿林,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第三人:张科雄,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
第三人:刘晓来,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第三人:李贤友,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柳明达、耿林、张科雄、刘晓来、李贤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冰
审 判 员 朱建军
人民陪审员 马小兵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