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城大建设有限公司

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昌城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05财保17号
申请人: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区白洋工业园(沙湾万福垴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0042487W。
法定代表人:覃卫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昌城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新区****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5542548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昌城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鄂0505财保1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城大建设有限公司在三峡建行夷陵支行的银行存款1573150.5元(银行账户:42×××70)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城大建设有限公司在宜昌长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以1573150.5元为限)。现申请人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宜昌城大建设有限公司在三峡建行夷陵支行的银行存款1573150.5元(银行账户:42×××70)的冻结及解除对被申请人宜昌城大建设有限公司在宜昌长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以1573150.5元为限)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