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02执49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城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新区郭家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554254873。
法定代表人温大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昌市财政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黄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85498464U。
法定代表人张耘,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宜昌城大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市财政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仲裁委员会(2019)宜仲裁字第130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市财政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宜昌城大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69821.34元及利息(利息以5069821.3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执行人宜昌市财政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宜昌城大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围档租赁费284900元。被执行人宜昌市财政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5069821.34元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宜昌市财政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11702元,案件执行费5473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市财政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21155.3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被执行人宜昌市财政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宜昌城大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5069821.3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执行人宜昌市财政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5069821.34元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 马晓曦
审判员 姜 珊
审判员 付腊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