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04民初639号之一
原告:宜昌众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镇横溪河村三组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MA49F17N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城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新区***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5542548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程,男,1978年4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119********,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被告:宜昌金点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银河路118号百联**A1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5AMY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宜昌众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城大建设有限公司、**程、***、宜昌金点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宜昌众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众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众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97元,减半收取计3299元,由原告宜昌众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