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民终13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山县永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兴山县水月寺镇树空坪村。
法定代表人:范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兴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兴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简干,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兴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安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兆吉坪村4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海,男,该公司工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兴山县高阳大道58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军,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兴山县永佳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简干、湖北安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2018)鄂0526民初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兴山县永佳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兴山县永佳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兴山县永佳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34元,减半收取417元,由兴山县永佳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