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路天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金茂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321民初480号
原告:***,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莹,女,1972年7月4日出生,系原告妻子。
被告:湖北金茂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县龙舟坪镇四冲湾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峰。
原告***与被告湖北金茂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9日以被告已将货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三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