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83民初76号
原告冯羽,女,199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南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镇新正街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083824928R。
法定代表人唐帮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枝江一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双寿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077025943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瑛,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一水置业公司副总经理,住枝江市,
原告冯羽诉被告湖北南石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枝江一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宣判前,原告与被告以及第三人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冯羽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羽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羽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92元,由原告冯羽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