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5执复36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湖北枝江一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双寿桥村。
法定代表人梅红英,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南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镇新正街208号。
法定代表人唐帮新,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湖北枝江一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枝江法院)(2017)鄂0583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枝江法院在执行湖北南石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北枝江一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7)鄂0583执18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湖北枝江一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枝江市马××街办××桥村的“YIGO(易购)国际”项目中的7号楼、26-1号楼、8-1-101、8-1-102、8-1-103、8-1-104、8-1-105、8-2-102、8-2-103、8-2-104等在建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字第2015280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号:4227××0101)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枝江国用(2014)字第080022号】归买受人唐帮新所有。二、买受人唐帮新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相关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湖北枝江一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书,向枝江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枝江法院查明,枝江法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湖北南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枝江一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湖北南石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6年11月3日、4日依法先后向枝江市房地产管理局、枝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查封了湖北枝江一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YIGO(易购)国际”项目7号楼(土地使用权证号:枝江国用2014第08002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字第201424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22723201512250101)、8-1号楼、8-2号楼、26-1号楼(土地使用权证号:枝江国用2014第08002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字第2015280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22723201512250101)等4处在建工程。2016年12月29日,枝江法院作出(2016)鄂0583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解除双方间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2、湖北枝江一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十日内向湖北南石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33.75万元及利息、赔偿湖北南石建设有限公司窝工损失12万元;3、湖北南石建设有限公司在645.75万元范围内对“YIGO(易购)国际”项目7号楼、8-1号楼、8-2号楼、26-1号折价或拍卖价款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湖北枝江一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枝江法院依湖北南石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案号(2017)鄂0583执189号,申请执行标的6633110元及利息。2017年2月23日,枝江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枝江一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2017)鄂0583执189号执行通知书及(2017)鄂0583执189号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枝江法院执行中依法评估拍卖了上述已保全资产,申请执行人湖北南石建设有限公司以783.43万元竞得,枝江法院遂于2017年9月5日和9月18日先后向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送达了(2017)鄂0583执18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确认拍卖结果及权属变更。
枝江法院认为,1、(2017)鄂0583执18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第三页第二行“归买受人唐帮新所有”及第三页第四行“买受人唐帮新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相关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系笔误,已依法作出(2017)鄂0583执18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予以补正并已于2017年12月7日、8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涉本案的枝江国用2014第080022号土地使用权面积较大,相应地块上在建工程涉及多栋建筑物,总体价值较大。诉讼财产保全已对“YIGO(易购)国际”项目7号楼、8-1号楼、8-2号楼、26-1号楼在建工程财产依法查封,执行中依法对已保全上述查封财产及对应土地使用权评估,宜昌信诚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ZJ201***010号报告书对其估价1119.10万元,其价值足以清偿本案执行标的,如再对该土地使用权及地块上的全部在建工程查封、处置将明显超过本案标的额,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本案已评估、拍卖的系申请执行人已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且依生效判决享有优先受偿权的4处在建工程,该4处在建工程有独立楼栋编号,分别办理有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对独立,可与其他在建工程区分。本案涉案地块上财产较多,价值较大幅度超出执行标的额,涉案的4处在建工程诉讼中已保全,生效判决确认申请执行人对其享有优先受偿权,且该4处在建工程可以与地块上其他财产区分,并经依法评估确定其价值,不应与同一地块上其他财产一并处置。
3、本次拍卖依法采用网络拍卖,于2017年6月25日至26日在淘宝网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本次拍卖的在建工程评估价为1119.10万元,枝江法院按照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十确定起拍价为783.43万元,并在拍卖前于2017年6月1日和6月20日两次告知湖北枝江一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其均表示认可。2017年4月10日,湖北枝江一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就评估报告向枝江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评估公司及评估人员资质、评估程序等均认可,但认为评估价过低,要求重新评估。枝江法院执行部门会同司法鉴定部门审查后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本案不属应当准许重新评估的情形,于2017年4月24日答复不予支持其重新评估的请求,其后湖北枝江一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到庭表示认可该评估报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湖北枝江一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湖北枝江一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该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枝江法院(2017)鄂0583执异22号执行裁定及(2017)鄂0583执18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复议理由为: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以“补正”的形式改变申请执行人主体,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及法定程序。“补正”及其裁定应严格限制在“笔误”范围,应限定为法律文书主文以外的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或其他错误,而不得对事实认定和实体处理结果予以补正。在拍卖程序中,参与竞拍的买受人主体是湖北南石建设有限公司,拍卖程序终结后,实际竞得人亦应为湖北南石建设有限公司,但(2017)鄂0583执18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枝江将标的物裁定归竞得人湖北南石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帮新所有,其执行行为明显错误。(2017)鄂0583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将明显错误的执行行为,直接以“补正”的名义对案件实体处理结果予以变更,违反法律规定。二、枝江法院对案涉在建工程进行拆分并拍卖,不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认为,鉴于案涉项目土地使用权目前并未拆分,且土地上的工程并未完工,均处于在建工程状态。枝江法院在拍卖中,并非将“YIGO(易购)国际”项目土地使用权上的整体在建工程进行拍卖,而是仅就部分在建工程进行了拍卖,其对在建工程中的某几栋建筑进行拆分并进行拍卖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三、枝江法院对司法拍卖物保留价设置不合理,且未经合法程序告知被执行人。枝江法院确定该保留价,是按照评估价的70%折算而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虽赋予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起拍价的权利,但法院直接按照最低70%的比例,确定本次拍卖标的物的保留价,显然未结合客观实际,未考虑标的物的真实市场价值。此外,枝江法院在确定上述不合理的保留价后,并未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进行告知,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复议申请人多次向枝江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但均未收到回复,直接导致标的物在严重低于市值的情况下被拍卖,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复议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本院对枝江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同时查明,2017年11月20日,枝江法院作出(2017)鄂0583执18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一、(2017)鄂0583执18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第三页第二行中“归买受人唐帮新所有”补正为“归买受人湖北南石建设有限公司所有”;二、(2017)鄂0583执18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第三页第四行中“买受人唐帮新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相关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补正为“买受人湖北南石建设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相关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一、关于复议申请人提出的“枝江法院以补正裁定形式对实体处理结果予以变更,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枝江法院以补正裁定的形式将(2017)鄂0583执18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中“归买受人唐帮新所有”补正为“归买受人湖北南石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确属不当,枝江法院应通过其他法律程序予以纠正,但并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结果。二、关于复议申请人提出的“枝江法院对案涉在建工程进行拆分并拍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本案中,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2016)鄂0583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已明确湖北南石建设有限公司在645.75万元范围内对“YIGO(易购)国际”项目7号楼、8-1号楼、8-2号楼、26-1号折价或拍卖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且上述4处在建工程有独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单独处置。复议申请人的该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三、关于复议申请人提出的“法院对司法拍卖标的物保留价设置不合理,且未经合法程序告知”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枝江法院按照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十确定起拍价为783.43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枝江一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3执异22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史志高
审 判 员 李 鸣
审 判 员 杨 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邓 星
书 记 员 郦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