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南石建设有限公司

***、***等与湖北南石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83民初172号
原告***,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
原告***(***之妻),女,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
委托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南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镇新正街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083824928R。
法定代表人唐帮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枝江一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双寿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077025943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瑛,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一水置业公司副总经理,住枝江市,
原告***、***诉被告湖北南石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枝江一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宣判前,原告与被告以及第三人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