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06民初950号
申请人:宜昌钰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56830041X7),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梅子垭村6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金宝,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昌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55414817K),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冯家湾村4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2月7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原告宜昌钰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宜昌钰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昌钰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宜昌市夷陵区雾渡河镇初级中学的工程款502397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昌钰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宜昌市夷陵区雾渡河镇初级中学的工程款502397元。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3032元,由申请人宜昌钰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