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06民初950号之二
原告:宜昌钰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56830041X7)。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梅子垭村6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金宝,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55414817K)。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冯家湾村4组。
被告:***,男,汉族,1968年12月7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钰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钰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宜昌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时申请对二被告在宜昌市夷陵区雾渡河镇初级中学的工程款502397元解除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宜昌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宜昌市夷陵区雾渡河镇初级中学的工程款502397元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