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钰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宜昌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克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06民初950号之一
原告:宜昌钰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56830041X7)。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梅子垭村6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金宝,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55414817K)。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冯家湾村4组。
被告:***,男,汉族,1968年12月7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钰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钰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宜昌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宜昌钰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昌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12元,由原告宜昌钰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