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铭晟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宜昌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民初210号之二
原告:宜***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清江润城4-2-1001),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6MA48J4RR9K。
法定代表人:边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睿林,湖北百思特(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威,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冯家湾村**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6055414817K。
法定代表人:王翰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昌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宜***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怡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向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