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06执6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现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宜昌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冯家湾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55414817K。
被执行人:宜昌明臣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2号(平湖港湾2-2-1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67445785L。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昌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明臣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宜昌亚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法律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院在执行中应办理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0506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孙飞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