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盛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平果县建安铝模板有限公司、四川宏盛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1023民初3347号
原告:广西平果县建安铝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市铝城大道10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3MA5K9M5A7N。
法定代表人:谢志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定彪,广西智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广西智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盛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1栋12层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833370977。
法定代表人:颜佳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宏盛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材料部经理,住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平果县建安铝模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与被告四川宏盛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建安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宏盛图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0元。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21年11月2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22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铝模板租金3821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38216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9日起至被告付清租金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贴息425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是“成都市雍锦长岛三期7#、8#、9#、10#楼”工程的施工方,因工程主体施工需要,被告向原告租用铝合金模板及其辅材,并于2017年10月14日与原告签订了《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需向原告租用铝合金模板面积8120m2(展开面积),接触总面积66300m2,单价为22.5元/m2,总价4932900元;租赁期限为8个月;合同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合同价款20%作为定金,余款自设备出厂之日起按月支付;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每延期一天按未付租金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总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相应定金,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7#-10#楼图纸进行设计和生产铝模板,并按时向被告交付。交付的铝模板总面积为253920.87㎡,租金为5589056元,被告仅支付了5486580元,扣除应扣款64260元,尚欠租金38216元。加上尚欠贴息费425000元,被告尚欠原告租金及贴息总计463216元。经原告多次发函催,被告仍拒不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违约金按每日1‰计算,该标准过高,原告请求比照民间借贷年利息15.4%计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2.工程材料费结算单;3.租金结算明细表。
被告宏盛图公司辩称,案涉项目租金为总计5589056元,扣除应扣款64260元及被告已支付的5486580元,尚欠租金38216元。同时还尚欠原告贴息费425000元。被告对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起算点无异议,但认为被告并未故意违约,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请求调低违约金计算标准。
被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序号顺延):4.雍景长岛三期项目材料结算审批流程表、工程材料费结算单;5.支付票据领取单、材料预支说明、汇票单十张;6.长岛三期结算单。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各方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且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举证、质证情况、本院认证情况及庭审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被告是“成都市雍锦长岛三期7#、8#、9#、10#楼”工程的施工方,因工程主体施工需要,被告于2017年10月14日与原告签订了《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铝合金模板系统、支撑系统及相关配件等,工程量按照建筑面积的展开面积计算,单价为22.5元/㎡,具体工程量及实际金额以最终验收结算工程量为准。合同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合同价款20%作为定金,余款自设备出厂之日起按月支付,并于当月25日核对工程量,次月30日前付清进度款。被告延期支付租赁物租赁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而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图纸进行设计和生产铝模板,并按时向被告交付。庭审中,经原、被告双方确认,项目租金总计5589056元,应从租金扣除的款项为64260元,贴息费为425000元。截至2021年2月8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租金548658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现租期届满,原告已完成合同义务,被告应当依约支付租金。经原、被告双方确认,项目租金总计5589056元,应从租金扣除的款项为64260元,贴息费为425000元,被告已付租金为5486580元,被告尚欠租金38216元(5589056元-64260元-5486580元)及尚欠贴息费425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尚欠租金38216元及尚欠贴息费425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合同约定,延期支付租赁物租赁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而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现原告请求被告按照年利率15.4%计付违约金,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对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无异议,故本案违约金计算为:以38216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9日起至付清租金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原告主张的保全保险费用双方对此没有约定且不属于必要开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由被告四川宏盛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平果县建安铝模板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821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38216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
2、由被告四川宏盛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平果县建安铝模板有限公司支付贴息费425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西平果县建安铝模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777元,保全费4020元,共计13797元,由被告四川宏盛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9777元,保全费402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777元,保全费402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艳妮
审 判 员  方元官
人民陪审员  邓翔鸿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阮滟秋
书 记 员  李茵蕴